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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业务
基本存款账户

    定义:

    基本存款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户。

    申请对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开户时应提交: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法人代表章、财务人员名章。

  (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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